近日,吉林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第三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我省一般工商电价和其他目录电价应每千瓦时降低0.85美分,散装电价应相应降低。调整。企业燃煤自备电厂必须每月根据自产自用电缴纳政策交叉补贴,征收标准为0.15元/度。具体内容如下: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用电价格的第三批问题的通知(冀价格[2018] 134号)所有城市(地区),长白山市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局)),物价监督检查局,国家电网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按照《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使用措施扩大跨省电力交易规模以降低一般工业和商业用电价格的政策”。 (发改价格[2018] 1053号)要求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同意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将我省一般工商和其他目录的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5如果分钱,则将对批发电价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价格见附件)2.企业自备燃煤电厂必须每月根据自产自用电缴纳政策交叉补贴,征收标准为0.15元/ kWh; 2。电网公司必须加快计量设备的安装,并确保每月抄表计费。有关支付政策交叉补贴的燃煤自备电厂清单,请参阅附录。 3.以上电价政策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4.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必须做好监督执行。监督电网公司主动为企业服务,以确保本通知中指定的各项政策得到实施。附件:1.吉林省电网价格表2.吉林省电网价格表3.燃煤自备电厂清单吉林省物价局2018年7月31日